2014年4月24日,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《环境保护法》,并将在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。这是自1989年该法颁布实施以来,首次进行的重大修订。
这次环保法的修订,主要包括加强环境保护宣传,提高公民环保意识;明确生态保护红线;对雾霾等大气污染的治理和应对;明确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;完善行政强制措施;鼓励和组织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;排污费和环境保护税的衔接;完善区域限批制度;完善排污许可管理制度;对相关举报人的保护;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;加大环境违法责任等十二个方面。法律条文也从原来47条增加到70条,增强了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。
新《环境保护法》首次将生态保护红线写入法律。 在解决环境违法成本低的问题上,着手从加大惩罚力度的角度出发,多处条款中都有所体现,例如,对污染企业实施诚信档案和按日连续计罚制度,罚款将上不封顶。
新环保法作为基础性法律,还新增加了规划环评和跨区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控机制、排污许可等规定,更为明确地规范政府和企业的责任。它改变了以往主要依靠政府和部门单打独斗的传统方式,体现了多元共治、社会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理念。其中,各级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,企业承担主体责任,公民进行违法举报,社会组织依法参与,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。新环保法更加强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,公民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这样的细节也首次写到法律中。
新《环保法》加重了行政监管部门的责任,一方面授予对各级政府、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,另一方面,它也规定了对环保部门自身的严厉行政问责措施。(本报编辑部)
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《环境保护法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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